一、 文件出台背景
6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24号)。改革完善仿制药相关政策,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幸福安康,关乎民族未来,对于推动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需求,降低全社会药品费用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24号)精神,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推动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建设健康锦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我市《实施意见》基本采用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24号)一致的体例和篇章结构,均逐条提出了我市的具体细化落实措施,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在促进仿制药研发方面:
一是加强新上市仿制药品的产需供求对接。
二是加强仿制药品技术攻关,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
三是着力强化医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发明创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认真贯彻执行专利创造资助政策,引导专利质量不断提升。
(二)在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方面:
一是按照省市场撮合、邀请招标、价格联动等药品供应保障措施,不断完善完善药品采购、使用政策。
二是鼓励仿制药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升加工制造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
(三)在完善支持政策方面:
一是严格按省 编制采购目录实施分类采购,执行省药品采购价格和种类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二是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标注,提示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
三是对于国家基本药物和公立医院在普通门诊中使用的属于医保目录中按照高值药品规定进行管理的药品(主要是肿瘤靶向治疗药物),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计算范畴。
四是加强药事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建立约谈制度。加强药学和药事队伍建设,合理设置药事服务收费项目,探索建立医院总药师管理制度,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
五是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在宣传引导方面:
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药品知识和相关信息,提升人民群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继续开展“合理用药.全民健康素养提升行动”,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宣传、教育和倡导。
文件链接:锦州市威尼斯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锦政办发〔2018〕75号